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二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钜泉光电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泉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
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钜泉科技提
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钜泉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
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钜泉科技提供,钜泉科技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
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钜泉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
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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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钜泉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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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钜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钜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授予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元/万元/亿元 指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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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钜泉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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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760.00 万股的 1.2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7.22%;预留 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760.00 万股的 0.0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2.7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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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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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占首次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如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含)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占预留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如在 2023 年 9 月 30 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占预留授予权
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完成归属的或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
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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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
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0.90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0.9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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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60.90 元;
股 59.25 元;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上市尚未满 120 个交易日。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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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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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 2023 年营业收入不 2023 年营业收入不 2023 年营业收入不
限制性股票 归属期 低于 8 亿元 低于 7.5 亿元 低于 7 亿元
及 2023 年 9
第二个 2024 年营业收入不 2024 年营业收入不 2024 年营业收入不
月 30 日(含)
归属期 低于 9 亿元 低于 8.5 亿元 低于 8 亿元
前授予的预
留限制性股 第三个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票 归属期 低于 10 亿元 低于 9.5 亿元 低于 9 亿元
后授予的预
留限制性股 第二个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2025 年营业收入不
票 归属期 低于 10 亿元 低于 9.5 亿元 低于 9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任一归属期
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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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如下:
个人考核评价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电表芯片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是智能电网终端
设备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可以为客户提供丰富的芯片产品及配套服务。
公司凭借着高可靠性的芯片设计、快速且灵活的客制化方案开发、高品质且兼
顾性价比的核心产品,芯片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不断攀升。公司一直以来都
高度重视技术成果与产业的融合,并且顺应下游智能电表行业的发展趋势,以
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目前已经成
为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对领先的智能电表芯片供应商,产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
智能电网的建设当中。未来,公司将继续聚焦电能计量芯片、智能电表 MCU
芯片和载波通信及相关芯片等智能电网终端设备芯片领域,加强在上述领域的
产品布局,加快推进新产品的研发及其产业化,同时也积极尝试将现有产品和
技术进一步延伸至以电池管理为主的新能源领域以及工业自动化控制领域,从
而不断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在
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该指标能
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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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设定了 A、B、C 三级
目标,A 目标为公司 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8 亿元、9 亿元、10
亿元;B 目标为公司 2023 年-2025 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7.5 亿元、8.5 亿元、
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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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不得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
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归属条件、
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
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
法规的规定。
二、对钜泉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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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科技聘请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
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
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
已回避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的表决。”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
行的。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
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
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钜泉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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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钜泉科技独立董事、监事。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上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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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
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钜泉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公司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
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
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起
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钜泉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钜泉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
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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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
属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钜泉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更多超
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钜泉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情形;
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
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钜泉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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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核
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较强的可操
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钜泉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
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
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
的地方,请投资者以钜泉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尚需钜泉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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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案)》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予激励对象名单
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6 幢 1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8 号 16 幢 101 室
电话:021-50277832
联系人: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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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钜泉光电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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