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
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公司和拟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2 月 17 日为授予日,以人民
币 2.8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黄跃刚 杨大贺 蔡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