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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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 2 号 2F
邮编(Code): 100101 电话(Tel):010-65512727
二〇二三年二月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3)金德意见字第 18 号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杏花村汾酒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山西汾酒实
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山西汾酒委托,本所对山西汾酒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
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171 号通知》
)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及《山西杏花
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18 年激励计划》)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
山西汾酒《公司章程》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西汾酒《2018 年
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
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
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向本所提供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
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
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
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
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
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
据。
表意见,而不对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
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
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
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
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 391 名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按照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
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符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91 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2,251,200 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达到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除 1 名激励对象考
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
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91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为 2,251,200 股;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同意《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39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2,251,20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根据《2018 年
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
核委员会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91 名,可申请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1,20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1845%。监事会同意公司按《2018 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
定,为 39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2,251,200 股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试
行办法》
《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
限售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
为 40%、30%、3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基本
条件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考核条件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为: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2021 年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
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对标企业的选取: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 饮
料制造”行业,从中选取主营类型相近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
本,共计 20 家(不包括山西汾酒)。对标企业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
的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
或更换相关样本。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收购资产、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则应剔除该等事项对对标企业净利润
产生的影响。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根
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
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 优秀 较优秀 称职 待改进
解除限售系数 1 0.8 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
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及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
性股票将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条件成就情况
[2022]009554 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大华内字
[2022]000241 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
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符合《2018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本
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公司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符合《2018 年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激励对象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 告 》、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大 华 审 字
[2022]009554 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827 号《山西杏
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2017 年度》,
公司 2017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6,037,481,699.12 元 ,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长率为 230.78%;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 41.61%;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为 19,808,265,065.53 元,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为 99.19%。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绩达到《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条件,具体如下: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条件 2021 年度公司业绩情况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 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值水平;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 水平;以 2017 年业绩为基数,
分位值水平;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 平;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0%。 收入的比例为 99.19%。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均
已达到,且已经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确认。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392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如下:
序号 考核结果 解除限售系数 涉及激励对象人数
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本次解除限售有 1 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其解除限售系数为 0,可解除限
售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0 股,其未达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有 39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为较优秀以上,符合解除限售的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其解除限售系数
为 1,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251,200 股,其中:
(1)有 11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职务变动,从属于激励对
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其不再属于本次激
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因此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
上述 11 名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36,750 股,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
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有 4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因退休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
系,因此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当年
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3)有 1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因病去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可
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为 1,750 股,剩余未
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
购。
综上,本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 391 人(含前述
职务变动、退休及死亡的激励对象),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391 名激励
对象的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较优秀以上等级,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251,200 股,占
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84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18 年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
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股
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