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
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以及企业的管理
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营活动、
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并提供相关的分
析、建议,帮助公司各级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是指含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及其员工,内部审计机构遵照本制度和有关具体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工作,被审计单位
和个人依照本制度要求和有关审计制度给予配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机构运行机制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内
部审计活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予
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工作机制,参见公司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
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
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功能。
审计机构和人员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
策与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
业务,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公司各级单位、部门、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替换或解职,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经审计委员会提名
后,由董事会任免。其他审计人员的任命、替换或解职,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名,经
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工
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
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估、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具体职责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的要求为准。
(二)内部审计部门
(1)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执行一次专项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
外披露。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工作职能
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履行如下审计职能:
①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②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
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③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④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营目标完成及真实情况进
行审计,提供绩效考核依据;
⑤负责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
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⑥负责对公司重要或大额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⑦负责对公司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建设实施的真实性进行专项审计;
⑧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重要或大额采购物资的招投标和经济合同签订的过程进行监
督;
⑨负责对各类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⑩负责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单位领导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的权限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力需求和费用预算,列入企业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和财
务预算。
在履行职责时,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
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程序
第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
划。明确下一年度的常规审计任务和重点审计事项。
第十条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或董事会安排实施审计工作,通过查阅、访谈、审前调查
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项。
第十一条 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制订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根据被审
计单位具体情况,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目的和范围;
(2)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3)审计人员组织和时间安排;
(4)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常规审计项目前,可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项目可以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
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会计报表、
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部门认为与审计项目有关
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有关
法律规范对审计报告格式的要求,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沟通,5 个工作日内如被审计单位/部门未
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
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后续跟踪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持续关注审计报告或建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
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上述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定期报
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监管机构。
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分类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未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
查看或借阅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奖励和处罚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
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审计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报公司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处分:
(1)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给
予批评或处分: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诚实公正、保守
秘密,不得参加与公司利益相悖的或有碍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
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
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
断力。不得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本公司利益。不准故意隐瞒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反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熟练应用审计程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
工作效率。
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在工作中,遵循保密性原
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有关公司经营、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系列要求、山是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系列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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