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昊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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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www.szse.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布;公司
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投资者活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
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碍、或有损失;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
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深交所互动易的投
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
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
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
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
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
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
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将《投资者接
待登记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
过巨潮资讯网和深交所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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