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
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6 日,并同意
以 14.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
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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