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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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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2]2412
号”文核准,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行人”或“蓝
黛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4,137,8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86,429,998.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749,186.60 元(不含税)
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8,680,811.40 元(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作为蓝黛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本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蓝黛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
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dai Technology Group Corp., Ltd.
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 100 号
注册资本:583,045,29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堂福
上市日期:2015 年 6 月 12 日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及核定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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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机械加工;生产机械模具;研发、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摩托车
齿轮、轴;汽车用精密铸件,电子元器件制造,光学玻璃制造,企业总部管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9.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合计 457,413.83 437,307.53 394,307.25 348,180.76
负债合计 232,484.81 228,557.35 210,628.71 196,014.9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4,929.02 208,750.19 183,678.54 152,165.8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合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07,013.77 313,949.00 240,945.39 113,646.42
利润总额 16,648.22 26,132.57 -2,522.99 -20,440.36
净利润 15,405.73 24,152.52 -4.23 -16,071.5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15,405.73 24,152.52 -4.23 -16,071.53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33,066.75 9,315.54 7,139.76 7,915.81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0,416.91 -5,893.02 -39,452.93 -16,659.50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094.92 -1,055.77 38,188.25 2,184.4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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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1.44 1.53 1.37 1.22
速动比率(倍) 1.00 1.05 0.95 0.85
资产负债率(合并) 50.83% 52.26% 53.42% 56.30%
利息保障倍数(倍) 7.89 10.58 -0.29 -11.9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60 4.29 4.36 2.88
存货周转率(次) 2.35 4.01 4.38 2.93
归母净利润(万元) 14,570.06 21,004.96 519.36 -14,993.99
扣非归母净利润(万元) 12,472.25 12,452.45 -2,999.22 -17,895.67
综合毛利率 17.43% 18.15% 13.11% 8.92%
注 1: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账面价值;
综合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注 2:2022 年 1-9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未经年化处理。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83,045,290股,本次发行74,137,800股,发行后总
股本为657,183,090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 年 1 月 9 日),发行底
价为 7.4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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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
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9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元/股) (股) (元)
马鞍山固信增动能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合计 74,137,800 586,429,998.00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749,186.6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578,680,811.40元。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8,950,859 27.26% 233,088,659 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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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24,094,431 72.74% 424,094,431 64.53%
合计 583,045,290 100.00% 657,183,090 100.00%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超过百分之七;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资。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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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
人进行持续督导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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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安 排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
交的其他文件 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情况;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达到预期效果,并与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
约定
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李爽、李凯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邮 编:100033
电 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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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管
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
构华泰联合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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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爽 李 凯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