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哈
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
发展规划。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成武 丁云龙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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