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嘉必优 证券代码:68808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作废失效的期间。
为。
足的获益条件。
须为交易日。
露》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
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
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对公司股
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
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
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
必要的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圻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6)。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
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嘉必优本次授予激励对
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并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如
下:
授予价格=29.26 元/股-0.33 元/股=28.93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嘉必优及其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
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易日起至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授予时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
量(万股) 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二、其他激励人员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14 人)
合计 20.00 11.11% 0.1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嘉必优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
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等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符合《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草案)》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