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
? 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数量共计 245.4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220.40 万
股,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47 元/股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人才
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才,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1,168.00 万股的 2.79%。其中,首次授予的权益为 540.4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1,168.00 万股的 2.55%,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数的 91.53%;预留 5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2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1,168.00 万股的 1.51%,本次授予
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
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0.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21,168.00 万股的 0.24%,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8.49%。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股票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28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3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5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28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4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股票(若在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3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告披露前授予)
率不低于 10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50%。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3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
股票(若在公司 率不低于 100%。
告披露后授予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增长率不低于 45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5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
核评价结果分为“A”、
“B”、
“C”三个等级,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比例如下表:
考核得分(X) X≥80 80>X≥60 X<60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A”,
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为“B”,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
售其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C”,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
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
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
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
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一
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的审计报告;
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对象授予共计 24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 22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部分
预留授予 2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47 元/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明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20.40 万股
(四)首次授予价格:10.47 元/股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 27 人,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首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职务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次授予日公司总
数量(万股)
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经营(管理)人才以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才 220.40 37.33% 1.04%
(27 人)
合计 220.40 37.33% 1.04%
(七)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八)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部分预留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5.00 万股
(四)预留授予价格:10.47 元/股
(五)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 1 人,授予分配情况具体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预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
职务 留授予日公司总
票数量(万股) 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核心经营(管理)人才
(1 人)
预留 25.00 4.23% 0.12%
合计 50.00 8.47% 0.24%
注:本文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七)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
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八)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
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 合计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首次授予 2,505.95 1,218.17 835.32 396.78 55.69
部分预留授予 284.25 138.18 94.75 45.01 6.32
合计 2,790.20 1,356.35 930.07 441.78 62.00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
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
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和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
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九、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监事会对拟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后,监事会认为:
(一)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2月14日为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45.4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相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满足。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拟获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及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245.40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 220.4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 25.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47 元/股。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
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部分预留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