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3-0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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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张华辉和高颖作为具
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发行保荐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绿通科技        指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绿通有限            指   东莞市绿通高尔夫观光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指   发行人股票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749.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
本次发行            指   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开发
                    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
新股、A 股          指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面值为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报告期、报告期各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9 年末、2020 年末、2021 年末及 2022 年 6 月末
报告期末            指   2022 年 6 月末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适时
《公司章程》          指
                    修改的版本
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审计机构、会计师、会
                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事务所
富腾投资            指   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鼎投资            指   东莞市恒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钰铭晨            指   广州创钰铭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创钰铭恒            指   广州创钰铭恒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创钰铭汇            指   珠海创钰铭汇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创钰凯越            指   广州创钰凯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创钰铭泰            指   珠海创钰铭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拓弘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22 年 6 月更名为“拓
拓弘投资            指
                    弘(珠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广投资            指   湛江中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芜湖博信            指   芜湖博信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纬投资            指   新余恒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华辉和高颖。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华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4 年。主要负责或参与过日海通讯(002313)、宇顺电子
(002289)、瑞凌股份(300154)、方直科技(300235)、科力尔(002892)、
朗特智能(300916)、华利集团(300979)IPO 项目,闽发铝业(002578)非公
开发行项目。
  高颖女士,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管理学硕士。
曾主要参与或负责过申科股份(002633)、南兴装备(002757)、华利集团(300979)
IPO 项目,福成五丰(600965)、ST 天龙(600234)、南天信息(000948)、
英飞拓(002528)、正业科技(300410)、美盛文化(002699)并购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江文秀。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江文秀女士,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资深经理,会计学硕
士,曾主要参与或负责过北新路桥(002307)、天沃科技(002564)等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本保荐机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袁联海、谢弘扬、吕鹏飞、贾晓斌、韩
旭泽、叶永健、陈梓晴、姚琳、杜倩、张敏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3 月 11 日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注册资本:5,244.3799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志江
  联系方式:0769-88435388
  业务范围:场地电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核机构
  保荐机构风险管理部内设投行内核管理部为常设的内核机构,保荐机构同时
设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保荐机构非常设的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行类业
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二)内核事项
  以保荐机构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必须按
照保荐机构内核相关制度履行内核程序。
  内核委员会应当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以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
事项作出审议: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必要的事项。
  除前述会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以保荐机构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
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的审批事项由投行内核管理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审议决策。
  (三)内核程序
  对于履行内核会议程序的事项,提出内核申请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且经业务部门和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投行内核管理部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
序:
完成必备的尽职调查程序和相关工作,且已经基本完成项目申报文件的制作;
复;
收通过并出具包括明确验收意见的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内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委员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审核,
并结合现场检查(如有)、底稿验收情况、质量控制报告、电话沟通、公开信息
披露和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在审议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和风
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名。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
名、独立投票的方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一人一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
对票,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获得内核会议通过的项目
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项目组在申报前应当根据内核
意见补充尽职调查程序,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和工作底稿,质控部门应对
项目组补充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补充验收。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建立内核意见的跟踪复核机制。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要求补充执行
尽职调查程序或者补充说明,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回复文件。内核机构应对内核意
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
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项目组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提交了绿通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内核申请,提交
保荐机构内核会议审议。兴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对绿通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绿通
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内核获通过。兴业证券同意推荐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兴业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项目,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兴业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
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兴业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
保荐机构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交易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034.3799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的上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244.3799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交的上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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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
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
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
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董事会目
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监事会有 3 名监事,其中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华兴专字
[2022]2000001033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广东绿通
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运行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
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华兴审字[2022]20000010322 号《审计报告》
                                          (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利润持续快速增长,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 据 发 行 人 审 计 机 构 出 具 的 标 准 无 保 留 《 审 计 报 告 》( 华 兴 审 字
[2022]20000010322 号)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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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先生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不
存在涉及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本节“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符
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说明”。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
 》规定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资产 60,057,292.25 元折为 37,793,800 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已持续经营超过 3 年。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有完整、有效、合规运行的会计体系和相适应的会计相关制度,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出 具 了 标 准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 审 计 报 告 》( 华 兴 审 字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2022]20000010322 号)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并健
全了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内部控制有力地保证了发行人经营
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发行人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能够防止并及时发现、
纠正错误,保证了发行人业务活动的真实、合法、完整,促进了发行人经营效率
的提高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会计师就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华兴专字
[2022]20000010336 号)。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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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涉及的诉讼系正常经营
活动过程中产生,涉及金额及占比较低,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条件
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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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兴审字[2022]20000010322 号),发行人 2020 年度、
币 5,000 万元。
(二)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财务指标符合标准
   发行人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
标准,详见本节“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之“(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六、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一)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访
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均为
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
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经查阅发行人法人股东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
泰、拓弘投资、中广投资、芜湖博信、恒纬投资、富腾投资、恒鼎投资的工商资
料,并核查该等股东的股权架构、设立目的、注册资金来源、经营范围,并取得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该等法人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发行人法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
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创钰铭晨、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凯越、创钰铭泰、中广投
资、芜湖博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拓弘投资、恒纬投资、富腾投资、恒鼎投资均不存在以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对外投资均由其
执行董事或全体合伙人自主做出决策;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规定履行了备
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备案日期        基金编号
    创钰铭晨         2018-3-1    SCH662
    创钰铭恒         2017-5-25   ST3819
    创钰铭汇        2017-12-19   SY8933
    创钰凯越         2017-1-19   SR6790
    创钰铭泰         2016-9-1    SM1363
    中广投资         2016-5-4    SJ2382
    芜湖博信         2019-3-21   SGC587
(三)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的议
案》,董事会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
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行人关于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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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的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
三方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兴业证券聘请了厦门天健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咨询”)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咨询机构,
对发行人 IPO 保荐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
  天健咨询成立于 2002 年 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55925;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
创新大厦 A 区 14 楼 A 单元 03 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徐
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55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
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须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计算机
软件开发。
  本保荐机构与天健咨询的复核服务费用定价方式为基于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聘请费用为 20 万元(含增值税),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2)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
本保荐机构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见证律师。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咨询、审
核材料、见证、出具法律意见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9 年 4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李如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所持有编号为 23101199920121031 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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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经办律师沈国兴(执业证书编号:
师执业资格。
   本保荐机构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
拟在本次见证服务结束后,通过自有资金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支付 8 万元
(含增值税)作为本次发行见证的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
介的情况。
   兴业证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咨询工作、聘请了 BDO USA,
LLP 对发行人美国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聘请了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支付涉及的股东全
部权益出具评估报告。发行人与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BDO USA,
LLP 和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
基础,以自有资金向其支付了相关费用。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聘请上述第三方是为了提供本项
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具有必要性,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流通股股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且不进行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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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老股的情形。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本保荐机构已获取了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董监高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函》。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近年来,场地电动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现有大型制造商对市场争
夺加剧,具体体现为通过不断降低销售价格、提升产品性能、保证服务覆盖等手
段抢占市场;另一方面,场地电动车行业中小企业较多,盘踞各个区域市场。为
应对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发行人竞争对手纷纷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上加大投
入,并积极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虽然发行人已发展成为我国场地电动车行业内具有一定综合竞争优势的企
业,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快速的定制化生产,但由于我国场地电动车行业的
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如果发行人未来不能充分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则
将面临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 ODM 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 1.92 亿元、3.69 亿元、8.03
亿元及 6.26 亿元,占当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5.90%、66.25%、
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由于发行人产品、经营战略等原因导致主要 ODM 客
户终止合作,或主要 ODM 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
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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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前两大客户 ICON、LVTONG USA 的销售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3.74%、46.78%、62.62%及 68.07%,占比不断上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订单量持续增长,在产能有限的情况下,发行人采取了大客户
战略,优先满足前两大客户的订单需求,因此发行人对前两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不
断提升,发行人对前两大客户存在一定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两大客户保持稳定良好合作。若未来发行人在技术创
新、产能产量等方面无法满足前两大客户需要,或者前两大客户因自身或外部因
素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及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发行人又未能开拓更多
新客户或未能加深与其他客户的合作,将对发行人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经销商既是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也是发行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展示品牌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发行人重要的合作伙伴,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
通过经销商销售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97%、22.06%、13.72%
及 9.63%。虽然发行人目前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合作及管理体系,在经销商准入、
经销商管理及培训、经销商考核及激励方面均有详细规定并有效执行,但由于经
销商与发行人系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经销商的经营活动受其经营能力和风险偏
好的影响相对较大,若经销商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经营方式与服务质量有悖于发行
人品牌运营宗旨的行为,或者对发行人品牌理念的理解发生偏差,将会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品加征 25%的关税,并于 2018 年 7 月 6 日正式对其中的 340 亿美元商品加征关
税,此次加征关税不涉及到发行人产品。
中国商品加征 10%关税,并分两批实施,实施日期分别为 9 月 1 日和 12 月 15
日,2019 年 8 月 28 日,美国宣布将加征关税税率由原定的 10%提高至 15%。此
次加征关税清单涉及发行人产品高尔夫球车,加征关税开始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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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税率由升到降的转
变。2020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产品高尔夫球车的加征关税税率降至 7.5%。
   报告期内,发行人源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1,028.03 万元、28,449.60 万
元、66,315.77 万元及 51,803.08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6.42%、
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0,236.55 万元、27,760.32 万元、63,091.15 万元及 50,801.0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4.52%、49.85%、62.16%及 69.08%。美国
市场系发行人重要的境外销售市场,如果美国继续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将会对发
行人的营业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 1-6 月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入分别同比增长 64.25%、107.68%及 80.89%,带动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33.46%、
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发行人充分发挥了产品技术先进、高性价比、交付及时等优
势,有效开拓境外市场并提高市场份额。若未来美国等境外国家实施对发行人境
外销售明显不利的财政、货币、贸易等政策,或发行人无法通过技术创新和降低
成本维持产品竞争优势,发行人存在无法维持外销业务高速增长的风险以及由此
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1,739.31 万元、55,684.90 万元、
的快速扩大和发行人产能提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82.27%及
   未来若出现市场需求增长放缓、市场竞争加剧、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情况恶化、
发行人产能及供应不足、中美贸易摩擦加剧、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大幅升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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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存在未来业绩无法维持高速增长的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的 ODM 客户增长较快,发行人与主要的 ODM 客户均签订
了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了保密条款,发行人与 ODM 客户合作过程中的商业
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合作涉及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如发行人发生对信息、
员工等管理不当导致上述商业、产品等信息泄露,发行人可能将被起诉,发行人
存在因涉密引发的诉讼风险。
(二)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净值分别为 6,395.84 万元、9,968.34 万元、
消订单导致发生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469.25 万元、8,954.74 万
元、
回而导致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5,614.33 万元、42,070.44 万元、
一般以美元结算,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
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汇兑损益分别为-125.51 万元、634.80 万元、458.79 万
元及-1,409.79 万元(负数为汇兑收益、正数为汇兑损失),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2.26%、10.29%、3.18%及-8.55%。随着发行人外销业务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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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汇率波动加剧,且发行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将对发行人的
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发行人于 2011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4 年、2017 年、2020 年均通
过复审。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发行人未来发生不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条件或国家调整相应税收优
惠政策的情形,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多年来,发行人立足于自主研发,在场地电动车领域积累了较多核心技术。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获得 38 项专利。核心技术是发行人维持市场
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同时也为业务的延伸奠定基础。一旦核心技术泄密,可能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场地电动车的设计和研发对技术人员的依赖度较高,发行人取得的各项研发
成果依赖核心关键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
竞争的日趋激烈,行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核心关键人才的市场争夺也将日渐激烈,
人才流失的可能性增加。如果发生技术骨干人员流失现象,将会对发行人可持续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 8 处建筑物未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总面积约为
使用上述房产,将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面临着因瑕疵房产拆
除和设备搬迁遭受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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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控风险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直接控制发行人 41.29%的股份,通
过富腾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1.15%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42.44%的股份。张
志江的配偶骆笑英直接持有发行人 0.61%的股份,系张志江的一致行动人。本次
发行完成后,张志江仍将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议事制度,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未绝对控股发行人,但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对发行人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具有重大的影响。
如未来实际控制人出现决策失误,将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存在实际控制人控
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成功后,发行人资产规模将迅速扩张,对发行人市场开拓、生产经
营、人员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管理体系、资源
配置的调整以及人才储备不能及时匹配资产规模扩大后对管理制度和经营团队
的要求,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业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新冠病毒疫情影响经营的风险
冠病毒疫情影响,各国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停工、限制物流与人员流动
等疫情防控政策。2020 年 3 月,国内疫情得到较为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不
断蔓延,我国境外输入性病例有所增加,导致疫情的延续时间尚不明朗。国外疫
情的反复或加剧,会导致全球供应链交付效率下降,2021 年以来受国际物流(船
运)影响,发行人存在交货周期延长的情形。受全球芯片供应紧缺的影响,发行
人生产所需原材料控制器供应紧张,采购期延长。若疫情出现反复或加剧,则可
能因物流不畅、原材料供应短缺、发行人及上下游企业开工不足或停业情形等导
致发行人产品交货周期延长,进而影响发行人采购、生产与销售,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未来业绩下滑。
(七)产品创新风险
  随着消费升级的演进,场地电动车产品迭代速度加快。发行人需要不断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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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创新,同时对市场进行精确的把握与判断,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具有新造
型、新功能的产品,巩固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
研发需要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而市场需求存在变动风险;同时,新技术、新产
品从研发到实际应用需经历一定周期,如果其他公司率先研发出同类新技术、新
产品,并进行专利封锁,将对发行人的产品研发带来不利的影响。此外,若发行
人对市场潮流的趋势判断失误,或新产品的市场接受度未达预期,将对发行人的
业绩带来不利的影响。
(八)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取得相关审批后将根
据创业板发行规则进行发行。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行
情、投资者对于发行人股价未来走势判断以及投资者对于发行人的预计市值等因
素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如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属于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场地电动车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制定
了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根据行业市场前景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情况的判断,
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从事场地电动车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电动
车整车系统控制、能量回馈系统、悬架合适性,车身工艺结构等技术的研究与应
用开发。发行人凭借扎实的科技研发实力、庞大的生产力支持和现代化的企业管
理,在行业中形成了较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经过十多年时间的发展,发行人在
国内场地电动车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在技术研发方面,发行人作为参编单位,参与《场(厂)内电动巡逻车》、
《场(厂)内电动消防车》两项团体标准的制订;在营销网络布局方面,发行人
拥有较完善的经销网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境内外经销商 133 家。
  另外,发行人注重品牌形象和服务,对产品用料选择、进料检验、生产过程、
成品检验、出厂检验等全流程实施严苛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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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推出新产品,发行人在场地电动车行业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
近年来,发行人获得多项认证,包括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体系示范单位、高新技术
企业、广东省纯电动观光车(绿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发行人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随着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场地电动车市场近几年来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态
势。根据先进制造业发展联盟研究数据,2019 年,全球场地电动车市场规模达
到 97.02 万台,2015-2019 年复合增长率约为 8.8%;从海关出口数据来看,中国
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的年出口量,2021 年已达到 11.70 万台,2022 年上半
年,中国出口高尔夫球车等场地电动车共计 8.74 万台,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根
据 Global Market Insights 的预测数据,2025 年全球场地电动车市场规模将超过
(三)发行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主要是从增加产品种类和扩充产能、提高产品的技术水
平、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和拓展营销渠道等方式来提升发行人整体竞争力。发行人
的业务发展计划还充分考虑了上市后的发展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技术创新、
产品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发行人未来规模的迅速扩张,使发行人现
有业务与发展计划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江文秀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孟静
  内核负责人:
           石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孔祥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
             刘志辉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我公司作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张华辉、高颖担任本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指定江文秀担
任项目协办人。
  张华辉、高颖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   颖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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