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
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
投资者信心,从近期股价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方案,符
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 、
“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或安排。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核心团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新成长(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包括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用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直接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公司业务市场占比情况。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
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
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
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
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芯征途(二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计划推出前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励机制、提高公司竞争力,可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等文
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拟于上海化学工业区投资建设项目的独立意见
为了进一步巩固在国内半导体材料行业的领先地位,实现我国集成电路关键
工艺化学材料的自主可控,公司目前需要扩大产能以满足未来客户需求。项目投
产将使公司清洗液系列产品、光刻胶系列产品、刻蚀液系列产品的产能获得极大
提高。本项目建设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需求。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投资建
设项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 鼎 蒋守雷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