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在认真审议后,我们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其下属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
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其下属子公司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
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莹、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