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
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相关议案
议案》;
二、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公司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纸业”)拟签署的
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合作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与建发纸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进
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宇轩 周在峰 邹燕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