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且最多可以在 2 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
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其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三)公司上市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
系的附属企业。
本条所指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证券
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
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和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或董事
人数少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或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
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
意见;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三)项外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三)项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
工作 5 年以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
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二十四条 任职尚未届满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
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以上”、“以
内”、“内”,都含本数;“过”、“不足”、“超过”、
“高于”、“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本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公告等条款或其他涉及上市
公司的条款在公司上市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