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3-016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3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7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5,351.2547
万股的 2.5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 月 31 日,
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见》(公告编号:2023-010)。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根据该自查报告,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
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并同意以 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同意以 8.3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
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若预
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
分在2024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
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告时股本总额的
股) 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12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9 人) 397 88.81% 2.59%
三、预留授予部分
预留授予部分 50 11.19% 0.33%
合计 447 100% 2.91%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
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8.3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告前一交易日收
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
注:
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
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
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
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
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研发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
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
励计划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
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信息
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智洋创新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