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原
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限制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货币资金充足,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上述资金
的使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在不影响
宇新股份全资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正常
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宇新化工拟分别向宇新股份控股子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
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 万元的借款。我们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保证子公司业务的持续开
展,对公司经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国庆 陈爱文 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