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股份”、“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福鞍控股有限公司、李士俊、李晓鹏、李晓飞、魏
福俊、魏帮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天全福鞍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全福
鞍”)100%的股权,同时拟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
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停牌之日
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披露前一日(2022 年 7 月 15 日)期间,以及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之日期间(即 2022 年 7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
(3)天全福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中的全部自然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核查情
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的截止 2022 年 7 月 15 日和
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
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情况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数量(股) 交易方向
福鞍股份董 2021/11/10 19,100 卖出
穆建华
事长 2021/11/22 2,000 卖出
二级市场
福鞍股份监 2021/11/17 1,000 卖出
张轶妍 交易
事会主席 2021/11/19 1,000 卖出
侯娇健 2021/11/23 4,000 买入
名称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数量(股) 交易方向
福鞍股份董 2021/11/30 5,500 买入
事、副总经
理李静直系 2022/11/04 4,000 卖出
亲属
穆建华、张轶妍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
的声明与承诺》:
“因个人资金需求,本人决定卖出本人持有的部分福鞍股份股票。
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
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交流任何重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
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本人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李静及其直系亲属侯娇健亦分别出具《关于买卖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为:
“本人直系亲属侯娇健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因个人对股票市场的判
断,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及本次交易方案重
大调整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事前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交流任何重
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直系亲属侯娇健的股票
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
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
可撤销。
”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交易数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股)
李士俊 标的公司董事 2021/11/15 二级市场交易 50,000 卖出
标的公司副总 2021/11/12 20,000 卖出
李文健 二级市场交易
经理 2021/11/16 5,000 卖出
交易数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股)
李雪,李文健 2022/2/9 400 买入
女儿 2022/3/4 600 买入
标的公司副总
经理
谭昌 2022/2/17 600 买入
朱晓明,谭昌 2022/2/21 2,000 买入
配偶 2022/3/1 1,200 买入
李士俊已出具《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主
要内容为:
“因个人资金需求,本人决定卖出少量福鞍股份股票。本人卖出的股票为福
鞍股份 IPO 前取得的原始股。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未知悉任何关于本
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交流任何重组信
息。本人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以来福鞍股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
基于本人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本人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
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本人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李文健及其女儿李雪已分别就上述交易出具《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为:
“因个人资金需求原因,本人决定卖出少量福鞍股份股票,本人卖出的股票
为福鞍股份 IPO 前取得的原始股;本人直系亲属李雪买入福鞍股份股票的行为,
系因个人对股票市场的判断。本人及本人女儿的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
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
交流任何重组信息。本人及本人女儿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福
鞍股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的,本人卖出福鞍股份的股票系基于本人自身资金
需求进行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女儿的股票
交易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
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本人及本人女儿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谭昌及其配偶朱晓明亦分别就上述交易出具《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交易情况说明及承诺》,主要内容为:
“因看好福鞍股份未来发展原因,本人及本人配偶决定买入少量福鞍股份股
票。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
承诺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交流任何重组信息。本人买卖福鞍股份股
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依赖福鞍股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自身对于证券
市场、行业信息和对福鞍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并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及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偶然、
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
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本人及本人配偶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交易数量
姓名 职务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买入/卖出
(股)
福鞍控股总
王俪儒 2021/11/29 100 卖出
经理助理
王金花 王俪儒母亲
二级市场交易
徐磊 王俪儒配偶
王俪儒、王金花及徐磊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为:
“因个人资金需求及对股票市场的判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王金花、徐磊
对所持有的福鞍股份股票进行了买卖行为。前述行为确系偶然因素,事前并未知
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承诺事前未曾通过口头或者通讯方式知悉、
交流任何重组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
行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
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声明如有虚假或应监管部门、福鞍股份要求,福鞍股份有权无条件没收
本人上述相应的投资收益。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经上市公司自查,上述人员的买卖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基于对股票二
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且上述人员在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后,其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以外,本次交易上述相关各方、本次交易其他知情方,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在核
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相关人员在
自查期间买卖福鞍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