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斯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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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
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媒体
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
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特殊原因需变更披
露预约时间的,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 5 个交易日前进行修改;在 5 个交易日内
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 财务会计报告;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
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二十条
(四)项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
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
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印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
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
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
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公司治理
相关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
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竞价、做
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以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核、发布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
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
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
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
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
  (五)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
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
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划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五)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第六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当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监事会应当在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五)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落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报告董事会应予披露的信息,办
理对外发布公告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预审核,并对该重大事项是否
需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制订保密措施,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
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北交
所报告。
  (四)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五) 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部门和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六)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对公司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总经理办公室应督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
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
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所提
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本部门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事
件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应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
司。
  (四)公司各部门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记录和资料档案的
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和会议记
录,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涉及的文件、资料等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
需要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为重大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该重大事项的咨询、筹划、论证、审批
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八)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
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
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或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
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
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
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
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八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辞退及撤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等形式的处分等形式的处分;给
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的;
  (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北交所
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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