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制度约定,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是公司
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
可控,将有助于其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杨慧 苟娟琼 王金本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