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宁波
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2 万股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 元/股。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本次回购注
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除限售的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公司择
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二、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600 万元受让浙江恒森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六方碳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方科技”)的部分
股份,该部分股份对应六方科技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6.7973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
后,公司持有六方科技 1.2084%股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和
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均在
公允的交易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且董事姚
力军先生、JIE PAN 先生、于泳群女士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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