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审阅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永乐先生的
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均未被
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本次董事会选举的提名及审议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洪 德 王 天 翼 武 长 海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