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
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鸿铭股份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高
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品种
主要选择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
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
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0 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
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实
施相关事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
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
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
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相关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正常运行和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涉及使用募
集资金。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
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十一次会议审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议案》,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滚存使用,授权公司董事长
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
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收益,在确保公司
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利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最高额
度不超过 24,000.00 万元(含)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
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相关事
宜。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该授权期限内上述额度滚动
使用。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关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关事项,并同意
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0 万元(含)的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伟
郭天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