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于2023年02月09日召开,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
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
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一致同意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三、《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何文盛、万红波、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