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参加了会议,现就本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相比发
生了较大变化,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回购注
销 247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182,641 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
》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调整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事项。
三、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同意魏云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杨清华女士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同意聘任杨清华女士为
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
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独立董事:章新蓉、龚涛、李豫湘、赵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