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
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6.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
管理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议案确定的内容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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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兵 戴建宏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