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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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2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2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2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87,355,1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846%。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1,959,41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48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5,395,74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62%。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346,1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86,74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6,831,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72,04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6%;反对 523,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86,831,4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72,04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6%;反对 523,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4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5,386,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386,749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义乌市华晨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87,046,405
股,上海华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2,200,000 股,义乌市华晨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2,713,011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张丹青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
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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