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金科技
股票代码:30056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喆
住所及通讯地址:珠海唐家湾****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铮
住所及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1 号生活区 4#三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3 年 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喆、马铮、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汇金科技、上市公司 指
珠海瑞信 指 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国投 指 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淄博国投累计受让陈喆、马铮、珠海瑞信
持有的 65,621,595 股普通股;以及淄博国
投在汇金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中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认购 46,337,646 股普通股股票,导致信息
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
释
淄博国投累计受让陈喆、马铮、珠海瑞信
本次股份转让 指
持有的 65,621,595 股普通股
《陈喆、马铮、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与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转让协议 指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
议》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至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陈喆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陈喆 女 中国 珠海 无
(二)马铮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马铮 男 中国 珠海 无
(三)珠海瑞信
公司名称 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1 号生活区 4#三层 310 室 C
注册地址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喆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92146897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2 年 3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1 号生活区 4#三层 310 室 C
通讯地址
单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珠海瑞信为陈喆控制的企业,系陈喆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珠海瑞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如下:
姓名 职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陈喆 执行董事 女 中国 珠海 无
游晓瑜 经理 女 中国 珠海 无
马德桃 监事 男 中国 珠海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位满足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分两次合计向淄博国投转让其持有的汇金科
技 65,621,595 股普通股股份。鉴于董事会依法限制股份转让比例,第二次股份
转让将在限售股解除限售后进行转让。除此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
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批
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喆直接持有汇金科技 116,043,803 股股份,占汇金科技
总股本的比例为 35.37%;马铮持有汇金科技 60,715,477 股股份,占汇金科技总
股本的比例为 18.50%;珠海瑞信持有汇金科技 9,108,274 股股份,占汇金科技总
股本的比例为 2.78%。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权益变动前股份情况 权益变动后股份情况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陈喆 116,043,803 35.37% 80,470,694 21.49%
马铮 60,715,477 18.50% 39,775,265 10.62%
珠海瑞信 9,108,274 2.78% - -
淄博国投 - - 111,959,241 29.9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陈喆、马铮、珠海瑞信分两次将其分别所持有的上市
公司 35,573,109 股、20,940,212 股和 9,108,274 股股份,转让至淄博国投名下。
此外,淄博国投将认购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46,337,646 股人民币普通
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比例被动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以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方式,陈喆、
马铮、珠海瑞信分两次将其分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35,573,109 股、20,940,212 股
和 9,108,274 股股份,转让至淄博国投名下,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 712,960,000 元。
本次股份转让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东 转让股份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陈喆 116,043,803 35.37% -35,573,109 80,470,694 24.53%
马铮 60,715,477 18.50% -20,940,212 39,775,265 12.12%
珠海瑞信 9,108,274 2.78% -9,108,274 - -
淄博国投 - - +65,621,595 65,621,595 20.00%
淄博国投与陈喆、马铮约定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过户至淄博
国投名下之日起,陈喆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剩余 87,032,853 股上市公司
股份之表决权,占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6.53%;马铮将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剩余 45,536,608 股上市公司股份之表决权,占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88%,直至淄博国投认购的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或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至淄博国投名下之日的孰晚之日止。
上述事宜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陈喆变更为淄博国投,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由陈喆变更为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淄博国投拟全额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46,337,646 股人民币
普通股,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人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非公开发行前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陈喆 80,470,694 24.53% 80,470,694 21.49%
马铮 39,775,265 12.12% 39,775,265 10.62%
珠海瑞信 - - - -
总股本 328,107,975 100.00% 374,445,621 0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一:陈喆
甲方二:马铮
甲方三: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收购方):淄博高新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为“一方”,
合称为“各方”)
(二)股份转让
的上市公司 65,621,595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转让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税前 712,960,000 元(大写:柒亿壹仟贰佰玖拾陆万元
整)。股份转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股份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其中甲方
一转让上市公司 29,010,950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司总股本的 4.63%)、甲方三转让上市公司 9,108,274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78%);第二次股份转让通过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
其中甲方一转让上市公司 6,562,159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2.00%),甲方二转让上市公司 5,761,343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76%)标的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 第一次股份转让 第二次股份转让
股东 持股 转让后持 持股 拟转让 转让后持 持股
持股数量 拟转让股
比例 股数量 比例 股份 股数量 比例
(股) 份(股)
(%) (股) (%) (股) (股) (%)
甲方一 116,043,803 35.37 29,010,950 87,032,853 26.53 6,562,159 80,470,694 24.53
甲方二 60,715,477 18.50 15,178,869 45,536,608 13.88 5,761,343 39,775,265 12.12
甲方三 9,108,274 2.78 9,108,274 - - - - -
乙方 - - - 53,298,093 16.24 - 65,621,595 20.00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
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总价保持不变。
(三)交易保证金
各方同意以乙方的名义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甲方
一、乙方与银行签订监管账户监管协议对该账户资金进行共管与监督,前述账
户监管期间,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银行不受理监管账户的任何资金划
转相关操作。
甲方二和甲方三一致同意由甲方一作为资金监管账户的共管方之一,甲方
二和甲方三知悉并认可甲方一作为共管方之一就资金监管账户作出的所有决定、
同意、授权以及签署的所有文件,并确认若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之间就甲
方一在资金监管账户共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均与乙方无关,
若因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之间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的,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应连带的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乙方在开立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资金监管
账户后向资金监管账户足额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
整)。交易保证金可用于抵扣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保证金在自动转为股份转让价款之前所产生的孳息,归
乙方所有,可以用于抵扣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
(四)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1)转让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
甲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53,298,093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6.24%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总额为 581,502,491 元(大写:伍
亿捌仟壹佰伍拾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元),其中,甲方各方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 转让股份数量(股) 转让股份比例(%) 转让价款金额(元)
合计 53,298,093 16.24 581,502,491
(2)转让价款的支付
各方经协商一致,第一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分两笔支付,具体支付安排
如下:
第一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第一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额的 40%,即 232,600,997 元(大写:贰亿叁
仟贰佰陆拾万元零玖佰玖拾柒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分别向甲方指定银行
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并由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自行缴纳所得税等税
款,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第一笔转让价款金额(元)
合计 - 232,600,997
第二笔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各方完成第一次股份转让的全部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后,且在第一笔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之日起 60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
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总额的 60%,即 348,901,494 元(大写:叁亿肆仟捌佰玖
拾万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同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
为第二笔转让价款,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第二笔转让价款金额 保证金金额 剩余应付金额
序号 股东
(元) (元) (元)
合计 - 348,901,494 318,901,494
(1)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且甲方一、甲方二拟于第二次
转让的股份解除限售后 3 个月内(但最晚不晚于该等股份解禁日之日起届满 90
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经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协商一致,该最晚日期可以
延长),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可以结合上市公司股份价格波动情况、市场、行
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合适的时点,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其合计持有的上市
公司 12,323,502 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76%)通过大
宗交易等合法方式转让给乙方。
(2)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定价规则,届时
需另行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用以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最终交
易价格及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各方在此确认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应遵守本协议
约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与本协议的约定相冲突。
在甲方一、甲方二高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任何一个在先交易日之股票价格
满足证券交易所和本协议第 4.2(1)条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甲方一和甲方二
应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及交割工作。
(3)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超过人民币税前
方按照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进行股份转让导致总价款超过 712,960,000 元(大写:
柒亿壹仟贰佰玖拾陆万元整),受让方有权调整第二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
(1)各方一致同意,自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次股份转让的第一笔转让价款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调上市公司与乙方共同赴证券交易所办理第一
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申请手续,并自本次股份转让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结算公司办理第一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的过户手
续,甲方有义务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配合将第一次股份转让所涉股份过户至乙
方名下。第二次股份转让的股份交割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执行,
但应遵守本协议设定的原则。
(2)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均按照本协议第 4.3(1)条约定
的交割方式完成交割;自各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相应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
者,享有并承担与相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相
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相应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2 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和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各方一致同意, 各方应确保第 4.1 条项下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后 30 日内完成 2 名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的改选,并在乙方认购的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后 30 日内,完成乙方提名的 2 名独立董事的改选。
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促使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各
方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彼此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第 4.1 条项下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30 日
内聘任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聘任乙方提名的人员担任财务总监,聘任
甲方一担任上市公司联席董事长兼总经理,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在上市公司
董事会上对彼此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赞成票。更换前后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均应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4)上市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2 名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各方应确保第 4.1 条项下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30 日
内完成乙方提名的 2 名监事候选人当选,甲方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乙
方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成票。
(5)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约定的前提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市公
司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完成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
(六)表决权放弃及其他控制权巩固措施
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一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
(87,032,853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6.53%)对应的表
决权,甲方二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45,536,608 股股
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88%)的表决权。甲方一和甲方二
前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合称为弃权股份。甲方一和甲方二放弃表决权期间,甲
方一和甲方二放弃的表决权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权。
下之日或第二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的孰晚之日止。
方一和甲方二放弃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权、提案权等除收益权
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放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但涉及股份所
有权、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一和甲方二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
项除外。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一和甲方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增
加或减少的(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
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或者其他原因),弃权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放弃表决权的承诺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甲方一和甲方二将部分或全部弃权股份转让给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甲方一
和甲方二应保证相关受让方知悉且同意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表决权放弃事项,
并确保相关受让方承诺放弃其受让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如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以及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和巩固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前提下,若甲方一或甲方二将其所持部分或全部弃权股份转让给无
关联的第三方的,转让后的相关股份具有表决权。
经乙方同意,甲方一和甲方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协议约定之表决权放弃,
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将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之外的他人行使。
弃表决权承诺的,甲方一和甲方二承诺向乙方投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约定的第一
次股份转让和第二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乙方和上市公司损失的,甲方一和甲方二承诺补足乙方和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
就前述赔偿责任,甲方一和甲方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等任何
方式使得第三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或表决权高于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
表决权,不会单独或联合第三方通过协议、委托、征集投票权及其他任何方式
谋求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除非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乙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
干涉乙方对上市公司正常的战略决策及经营管理。
(七)违约责任
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解除协议通
知之日起 5 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第
一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
失的,甲方还应补足乙方的全部损失。
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第二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的,自第 31 日起,前述违约金的比例提高至第二次股份转
让总价款的 20%,直至甲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止。
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日的,自第 31 日
起,前述违约金的比例提高至转让价款总额的 20%。第一次股份转让的第一笔
股份转让价款迟延支付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监管账户内保证金
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向补足甲方保证金与违约金之差额。第一次股份转让的第
二笔股份转让价款迟延支付超过 6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在乙方将已经
过户给乙方的股份回转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违约金后甲方将剩
余已经收取的股权转让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以及签字(如为自然人)即成立,并在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项、表决权放弃
事项及上市公司向乙方定向发行股份事项经乙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意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项条件达成之日为准)。
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
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
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
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或根据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
券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相关条款或本次交易相关条件的,
各方应根据该等变更情况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协议。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第一次股份转让的上市公司股
份过户至淄博国投名下之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陈喆变更为淄博国投,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喆变更为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在股份转让事项、表决权放弃事项
及上市公司向淄博国投定向发行股份事项经淄博国投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项条件达成之日为准)。《股份转让协议》
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等相关程序,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二次股
份转让还需陈喆、马铮和淄博国投在在满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另
行签署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以明确该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最终交易价格
及转让价款支付安排。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
尚需汇金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淄博国投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及授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最近 6 个月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如下:
股东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比例
名称 (元/股) (股)
集中竞价交易 2022.09.01 9.47 299,023 0.09%
陈喆
大宗交易 2022.09.01 7.80 2,700,000 0.8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
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珠海瑞信的营业执照;
(二)陈喆、马铮的身份证明文件、珠海瑞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珠海瑞信的股东会决议;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置于汇金科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喆
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马铮
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基本情况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在地 珠海市高新区鼎兴路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199 号 1 栋 9-15 层
股票简称 汇金科技 股票代码 300561
珠海唐家湾远****/北京
朝阳区甜水园路****/珠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陈喆/马铮/珠海瑞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称 册地
室 C 单元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有√ 无□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有√ 无□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陈喆: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116,043,803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前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35.37%。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马铮: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60,715,477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前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8.5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珠海瑞信: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9,108,274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
动前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78%。
陈喆: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80,470,694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后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21.49%。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马铮: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39,775,265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后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62%。
及变动比例 珠海瑞信:持有上市公司 A 股 0 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已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0.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第一次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收购方名下时,以及淄博国投认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购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登记至其名下时。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否□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 是□ 否√
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方为国有企业,本次权益变动需取得国有有权
需取得批准
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喆
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马铮
签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珠海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