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芳斋: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6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0.0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72 元/股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同意向 8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独立董事郭德贵
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3-008)。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
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浙
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0)。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授予额度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量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号                         (万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合计 73 人)
           合计共 80 人            200.00      100.00%           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分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可以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
或调减。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的数量确
定。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债表日,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
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
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计算,则本激励计划应确认的费用为 5,158.00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
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具体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
             总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份额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
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独立董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
定。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五芳斋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