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武汉 江岸区沿江大道 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 23 层 邮编 430000
   电话/Tel: (027)85809633 传真/Fax: (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chuangzhilawyer@tom.com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CZFS230012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了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第 1 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2 页
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556 号房开大厦写字楼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晓明先生主持。
年 2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7,762,6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301%。
                       第 3 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7,784,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3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因工作原因,董事长和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
加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第 4 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
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
披露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开华按照《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
票权,征集时间: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每日上午
集人张开华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征集条件。经公司确认,
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张开华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经本所律师核查,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征集条件,征集程序和征集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第 5 页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267,775,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60%;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第 6 页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267,775,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60%;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267,775,5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第 7 页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60%;
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第 8 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姚佳欣        经办律师:   陈一民
                  经办律师:   熊志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第 9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汇绿生态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