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HEILONGJIANG TRANSPORT DEVELOPMENT CO., LTD
二 O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哈尔滨
目 录
一、会议须知…………………………………………………………………………………2
二、会议议程 ………………………………………………………………………………4
三、表决票填写说明 ………………………………………………………………………6
四、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14
议案二:《关于<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22
议案三:《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9
议案四:《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
议案五:《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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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
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代表”)(已
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的会务事宜。
四、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准时到达会场。
五、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大会签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
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一)法人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或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六、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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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七、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13 日 星期一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12 日 15:00 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15:00
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与会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请按照《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跟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投票等相关事宜。股东只
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股东账户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出席会议股东推
选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会推选的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九、现场会议表决票清点后,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宣布表决情况。会议
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十、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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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13 日 星期一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12 日 15:00 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 1688 号,
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出席对象: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会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所代表股权数和比例
(二)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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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1)尚云龙;
(2)王海龙;
(3)张春雨;
(4)曲国辉;
(5)傅世学;
(6)刘先福;
(7)孟杰。
(1)曹春雷;
(2)邵华;
(3)王维舟;
(4)刘伟。
(1)刘霄雷;
(2)潘烨。
(三)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四)成立监票小组,验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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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主持人宣布龙江交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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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填写说明
请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在填写表决票时注意以下内容:
一、填写基本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请按实际情况填写“基本情况”中相应内容,并应
与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签到的内容一致。
(一)股东名称:法人股东请填写股东单位全称,个人股东请填写股
东本人姓名。
(二)填票人身份:请确定填票人与股东的关系,并在对应的小方框
内划勾确认。
(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额:请填写出席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
二、填写投票意见
出席股东按照表决意愿在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栏内划勾确认。请勿同时投出“同意”、“弃权”或“反对”意见之中的
两种或两种以上意见。
在表决本次大会第三、四、五项议案时,请填写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
及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7 人)、独立董事人数(4 人),应选股东代表
监事(2 人),并分别计算持股数与应选人数二者的乘积作为出席股东所
持有的投票权数,填写在相应位置 。
三、填写累积投票:
(一)第三、四项议案表决票的填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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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股东在其所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2)出席股东可按投票意愿分配其所持投票权数,投向一名或多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
股东大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3)每位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多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1)出席股东在其所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2)出席股东可按投票意愿分配其所持投票权数,投向一名或多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
大会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
(3)每位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多于其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二)第五项议案表决票(表决票四)的填写方法 :
所投出的投票权数。
事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股东大会应选的
监事人数。
四、填票人对所投表决票应签名确认。
五、请正确填写表决票,如表决票有遗漏、涂改或差错的,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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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领取空白表决票重新填写(原表决票当场销毁)。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按弃权处理。
六、表决投票时,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大会工作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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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决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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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二、投票意见
股东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填 票 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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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份数额)× 7 人(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 投票权数
二、投票意见: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投投票权数
尚云龙
王海龙
张春雨
曲国辉
傅世学
刘先福
孟 杰
填 票 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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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数额)× 4 人(独立董事应选人数) = 投票权数
二、投票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姓名 所投投票权数
曹春雷
邵 华
王维舟
刘 伟
填 票 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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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 2 人(股东代表监事应选人数) = 投票权数
二、投票意见:
监事候选人姓名 所投投票权数
刘霄雷
潘 烨
填 票 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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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资料之议案一
关于《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完
善了《担保管理制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 2022 年 6 月 1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 2022-025 号公告,现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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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提供的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
切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党委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分子公司
无权决策担保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门是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对申请担保企业的主体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
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或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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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
成评估报告。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
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清单;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批准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 2/3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
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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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的权限范围为:运用资产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由董事会进行决策;超过 10%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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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担保业务合同的签订时,应当经风险防控部(或法律顾问)预先审核,对
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
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二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授权额度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对于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
限(间)或变更担保责任的,应视同新担保业务,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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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或
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
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担保过程中的主要
职责如下:
(一)受理担保申请资料和承办担保具体事项;
(二)在提供担保之前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进行评估,向各级审
批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三)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四)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管理每项担保业务资料,
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生效后,风险防控部门应要求被担保企业定期提
供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分析;在担保期间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调查;督促被担保人及时履行合同,及时了解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变更情况;定期与被担保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被担
保人法定住所的变动情况等;每半年向总经理、董事长报送被担保企业财
务状况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被担保企业出现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风险防控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债务履行期届
满,被担保企业不履行被担保债务,由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据公司授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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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被担保单位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
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
公司风险防控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经审批
准后的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
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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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向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情
况。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使职责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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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资料之议案二
关于《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管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 2022 年 12 月 2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 2022-054 号公告,现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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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
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将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经营特点、功能性质、规模大小、
参与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严格规范高管人
员薪酬分配,市场化选聘的高管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兼顾企业出资人、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
权益,形成高管人员与职工之间的合理薪酬分配关系。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四条 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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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公司正职高管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每
年核定的省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2倍确定;公司副职高管人员基
本年薪平均系数按照主要高管人员的0.8倍确定,可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具体系数由所在企业依据岗位职责、承担任务、年度干部考核结果等因素
确定。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指与高管人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
薪为基数,按照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按照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划分为5 个等级:
等级 分值 计算方法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A级 90 分至100 分 1.7+0.3×(考核得分-90)÷10 1.7-2
大于等于75 分
B级 1.3+0.4×(考核得分-75)÷15 1.3-1.7
小于90 分
大于等于60 分
C级 1+0.3×(考核得分-60)÷15 1-1.3
小于75 分
大于等于40 分
D级 (考核得分-40)÷20 0-1
小于60 分
E级 小于40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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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调节系数范围为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高管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一个考核
任期原则上不低于3 年。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合计额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Σ任期内各年度本人年度薪酬×30%×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评价系数。
结果等级确定,分布在0 至1 之间。具体按照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将
企业评为A、B、C、D、E 五个级别。
A 级:100 分≧任期考核结果≧90 分
B 级:90 分>任期考核结果≧80 分
C 级:80 分>任期考核结果≧70 分
D 级:70 分>任期考核结果≧60 分
E 级:60 分>任期考核结果。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为A 级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D 级大
于等于40 分小于60 分(考核得分-40)÷20 0-1E 级小于40 分0价系数
为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为B 级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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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0.8;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为C 级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
数为0.6;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为D 级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系数为0.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等级为E 级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
价系数为0。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任期激励收入为0。
第五条 高管人员年度总收入(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统
筹计算)实行限薪制。公司正职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企业职工(不
含高管人员收入)年度平均工资的10倍,公司副职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得超
过所在企业职工(不含高管人员收入)年度平均工资的8倍。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支付:
(一)基本年薪按月平均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高管人员的
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清算。
(二)绩效年薪根据高管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绩效年薪
未确定前,高管人员的绩效年薪可按月预发,预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基本年
薪按月平均支付额度的2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根据高管人员年
度考核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三)因工作需要组织调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免职的、因个人原
因辞职并被批准的,任期内收入根据本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确定。任期内
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取消其任期激励收入。
(四)年度因病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因私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请假期间停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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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其承担的
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
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高管人员。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违规经营投资被追究责
任、任期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以及其他对公司重大损失等承担责任的,
根据相关规定扣减、取消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超额利润奖励收入。
(七)在公司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其他单位兼职
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任
职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九)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薪酬
应计入公司工资总额,在公司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十)
离任后,
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七条 高管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由公司从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高管
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公司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企业年金、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度末期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高管人员年
度薪酬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按照年报编制相关要求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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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处理:
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社会、行业和公司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公司高管人员,
董事会可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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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资料之议案三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尚云龙先生、王
海龙先生、张春雨先生、曲国辉先生、傅世学先生、刘先福先生、孟杰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三
年。
上述提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 2023 年 1 月 2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 2023-003 号公告。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已于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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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资料之议案四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曹春雷先生、邵
华先生、王维舟先生、刘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三年。
上述提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 2023 年 1 月 2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 2023-003 号公告。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已于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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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资料之议案五
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根据股东单位的推荐
提名刘霄雷女士、潘烨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
一名监事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三年。
上述提名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 2023 年 1 月 20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编号为临 2023-004 号公告。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已于 2023 年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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