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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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
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子(分)公司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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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部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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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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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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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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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公司如发生第七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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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
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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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
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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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
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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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
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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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
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
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应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如该内幕
信息知情人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公司将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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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
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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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登   知悉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登
序           身份证号码/统   职务/岗位/部                          记   内幕
    情人姓名/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记
号           一社会信用代码     门                              时   信息
    法人名称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间   时间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件等。
      细说明。
      传递、编制、决议等。
      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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