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掌
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
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法律意见书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10,344,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47.9257%。
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09,223,373 股。经
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1,443 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法律意见书
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10,343,016 股同意,1,600 股反对,2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表决结果:210,300,916 股同意,43,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