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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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烟台泰
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684 号)核准,泰和新材本次向 19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59,730,481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 18.70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2,986,959,994.7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3BJAA5B0002 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8,696.00 万元(含本
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伸长
       低模量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急救
       项目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功能化
       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
            合计             323,182.00       298,696.00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
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
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
序予以置换。
      三、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
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
账。
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
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
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
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
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信用证等银行票
据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
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
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公司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已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能够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以及
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且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对泰和新材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徐焕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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