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长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其他发行证券的计划(包括非公开发行、配
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开展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
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荐人、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
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
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九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
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公司完成填报的同时即做出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科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
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
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
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
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知 知 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居民 所在 内幕信息知 职务 内幕
悉 悉 息 登记
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企业统 单位/ 情人与公司 或岗 信息 登记人
内 内 所处阶 时间
名称 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 的关系 位 内容
幕 幕 段
信 信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
注意保持稳定性。
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名称、部门、职务等。
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进行详细说明。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