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公告编号:2023-004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
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
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二○二一年十二月 二○二三年二月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司是由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是由长沙赛恩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湖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湖南
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修订前 修订后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 中 国 证 监
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 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首次向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70.6
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667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上
券交易所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482.
万元。 6667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新增第十二条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水污染防 第十四条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许 可 项
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 目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营; 建 设 工 程施
物处理处置工程、污染修复工程、物 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
理污染防治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开发及运营服务;环保工程的设计、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承包、施工;重金属污染防治;水污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 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和废水、土壤、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大气污染治
团体废物、大气的处理技术;污水和 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
废水、土壤、团体废物、大气的处理 物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
剂、处理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 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
(限分支机构)、销售及相关的技术 生态保护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
服务;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硫酸、盐 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
酸、甲苯、硝酸、硫磺、双氧水、水 发 ; 技 术 服 务 、 技术开 发 、 技 术咨
合肼、硝酸钠、氢氧化钠、氢氧化钠 询 、 技 术 交 流 、 技术转 让 、 技 术推
溶液、硫化钠、次氯酸钠、三氯化 广;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保咨询服
铁、三氯化铝、甲醇、乙醇、硫氢化 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
修订前 修订后
钠、氮气、油漆、稀释剂、磷酸、过 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
硫酸钠、氢气、硫化氢。环境影响评 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价、建筑劳务分包、环保工程材料销 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
售、环保工程设备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12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482.6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112 6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9482.6667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 司 因 本 章 程第 二 十 四 条 第一 款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四 ) 项 情 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属 于 第 ( 三 ) 项 、 第( 五 ) 项 、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 第四十五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四条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 第四十五条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
的如下交易(交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 的如下交易(交易的定义参见本章程
附则部分): 附则部分):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上;
以上; 50%以上;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以上;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修订前 修订后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且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且超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
额为基础,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
发生情况。
第四十四条 (十五)公司发生日常 第四十五条 (十五)公司发生日常经
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购买原 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产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产生的交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审议通过: 过:
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
亿元; 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
修订前 修订后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上,且超过 1 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易。
第四十四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 第四十五条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
计划;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四条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 第四十五条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 二 ) 项 情 形 收 购 本公 司 股 份 的 事
项; 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的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方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的担保;
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项。 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须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其他 对 外 担 保 事
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同意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 , 不得 参 与 该 项 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适用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适 用 第 本条 第 一款 第 ( 一 ) ( 三 )
(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汇总 披 露 前 述 担
保。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修订前 修订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 第六十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络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和 补 充通 知 中 应 当 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
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及理由。
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 …… 第六十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修订前 修订后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
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得变更。
第八十一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 第八十二条 (二)公司的分立、分
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
算;
第八十一条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 第八十二条 (六)删除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第八十一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 第八十一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 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单独计票。单独记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 东 买 入 公 司 有 表决权 的 股 份 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修订前 修订后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 …… 第八十三条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删除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九条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 第九十九条 (六) 最近 3 年曾受中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届满;
…… (七)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修订前 修订后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立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
董事职务。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 独 立 董 事 应 按 照 法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九)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九)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
易的定义见附则部分的规定) 会审议通过:(交易的定义见附则的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上,但低于 5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以上,但低于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以上,但低于 50%;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上,但低于 50%,且超过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但低于 50%,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
元; 低于 50%,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
但低于 50%,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 低于 50%,且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上
元。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金额。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修订前 修订后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五)、(六) 条第一款第(三)、(五)、(六)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股息。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 工 作 规 程 , 规 范专门 委 员 会 的运
修订前 修订后
作。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股 息 。 超 过 股 东 大 会授 权 范 围 的 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资 产 、 资 产 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 二 ) 督 促 、 检 查 董事 会 决 议 的 执
行;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修订前 修订后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
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修订前 修订后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 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董事、监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公 平 地 披 露 信 息 , 所披 露 的 信 息 真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监 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监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件 和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公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应当 忠 实 履 行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务 , 维 护 公 司 和 全体股 东 的 最 大利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赔偿责任。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
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 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 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 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 构提供专业意见。
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四)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五)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五)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有关部门报告;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六)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出 质 询 或 者 建
大会; 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员提起诉讼; 大会;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修订前 修订后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
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他有关部门报 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告。 (十一)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十二)对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董事
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
(十三)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四)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
(十五)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十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进行监督;
(十七)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修订前 修订后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在每
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季度财务会计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
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效 , 修 改 时 亦
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同。
股上市后生效实施。
以上修改涉及部分条款的增加与删除,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依此相应
调整,条款中涉及引用其他条款序号变化的亦同步调整。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备案结果以工商
变更登记为准。
二、 公司部分制度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子公司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
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共 19 项制度。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部分修订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
特此公告。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