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
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
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的具体安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
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
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
露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除现金管理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
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董事长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募
投项目进展情况,并评估合理性。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
因、影响以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三)其他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
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
规定。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
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
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
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
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
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
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
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