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映翰通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 月 6 日出具《关于同意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0 号),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3,107,197 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52,428,786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0,502,284 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926,50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对应股票数量为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完成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归属前的
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27.95%变更为 27.88%。除
前述股本数量变动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
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明、李红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自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减
持股份的,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拟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
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李红雨之姐李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间接或直接持有发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红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该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4)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
售条件自动按照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注: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公司所有股东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4,654,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13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占公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司总股份比例
量(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
合计 14,654,000 27.88 14,654,000 0
(四)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4,654,000 36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映翰通本次申请的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映翰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马如华 文光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