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华
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够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