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朗新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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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032 号
致: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法律意见书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 日 15:30 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
区兴业八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 15:00——2023 年 2 月 1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法律意见书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87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6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1,955,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05%。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律意见书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
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135,831,1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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