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现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
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及实际情况而确定
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
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并依据《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聘请
的董事会秘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的任职资格。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岗
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邓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苏喜 夏劲松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