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和监督,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本次 43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 438 名激励
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860.4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
格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 2022 部分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 20%的情况
及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超过 20%的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袋及垫布等辅助材料”实际发生金额为1,091.27万元,低于预计金额27.25%,
主要原因为公司相关业务通过比采平台进行采购,前进橡塑中标份额减少。
额为225.13万元,低于预计金额54.97%,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反复的影响,公司对
险峰物流所承运线路的业务量减少。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情况和发展需要,公司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遵循了客观、公平、公
允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交易预计系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进行的预计,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
遵循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黄跃刚、杨大贺、蔡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