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
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神通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2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5.89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1,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ZF1001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公司、沈阳神通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
公司、沈阳神通汽
车部件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万元) 投入金额(万元)
合计 70,807.74 41,215.03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汽车内外
饰件扩产项目”在原实施主体神通科技和沈阳神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沈
阳神通”)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上
海鸣羿”)为其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其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 1118 号 5 幢、6 幢”)作为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变更前后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 788 号
变更前
沈阳神通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28 号
汽车内外饰件 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西路 788 号
扩产项目
变更后 沈阳神通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28 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上海鸣羿
片区平海路 1118 号 5 幢、6 幢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方式的具体情况
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实施主体为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主要内容
为新增生产厂房及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扩充汽车内外饰件的产能,实施方
式为通过新建厂房、购置各种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的方式实施本募投项目。
公司计划神通科技与沈阳神通在保留原有实施方式的基础上,新增神通科技
将已购置的本募投项目涉及的部分设备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给上海鸣羿,或上海鸣
羿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使用募集资金自行采购部分设备以及支付相关募投项
目支出的方式,由上海鸣羿在其场所实施本募投项目。
(三)以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无息借款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向“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即上海鸣羿,提供总
额不超过本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推进本募投项目
的建设和实施,上述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董事长批准可续借;
亦或是在不影响本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提前偿还。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海鸣羿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上述借款事项的具体实施,并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开立专门监管
账户存放上述借款,并与保荐机构及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证募集
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
(四)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原因
公司申请 “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主要原因系考虑未来公司发展战略并结合本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展及未来业务
发展需要所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进一步优化
公司生产布局、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
确保募投项目地高效开展。
(五)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上海鸣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鸣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11-29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汤光明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平海路 1118 号 6 幢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
经营范围
具制造;模具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构成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合 计 100.00%
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且是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也未有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
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履行的审
议程序
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
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内外饰件扩产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并由神通科技向上海鸣羿提供无息借款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
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
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
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尚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神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
式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张天宇 俞琦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