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版)

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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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3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
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存储、使用
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
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
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
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
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
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
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
严格按照公司投资付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予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
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
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务资助。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
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
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
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
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募投项目为可供公司租售的产品或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
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
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
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
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办
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
法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公司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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