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高桥: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版)

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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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包括:
  (一)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四)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六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渠
道之一,在策划股东大会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关于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要求详见本办法第四章。
     第八条   对于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
室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计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
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
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 1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
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五章 接待机构及个人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后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若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提
出质疑的,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公司应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
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指派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若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
载更正后的文件。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对涉及市
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
事实依据,不应利用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
施。原 2008 年 2 月 21 日审议通过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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