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证券代码:603688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三年一月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风险提示
后实施,但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和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存在不确定性。
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监管政策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
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
过。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
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不超过493人,其中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陈培荣、赵仕江、张丽雯、刘明伟,监事钱卫刚、朱大东、刘添养,高
级管理人员吕良益、周明强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该等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
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未参与的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300万元,资金来源为: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包括持有人向公司股东借款);
(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借款(含大股东)、银行借款等。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员工持股计划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
本计划涉及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
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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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
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
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指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完成购买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之日起算。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第一章、释 义…………………………………………………………………………7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8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9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11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12
第六章、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4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15
第八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16
第九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17
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20
第十一章、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21
第十二章、其他重要事…………………………………………………………………22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 释 义
石英股份、公司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计划、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管理办法》
法》
本计划草案、员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后购买和持有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
标的股票
有限公司(石英股份,603688)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所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1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号》
《公司章程》 指《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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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太平洋
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人员自愿、
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
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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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
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等人员。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任职、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
数上限为18,3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
确定。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93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9人,分别为陈培荣、赵仕江、张丽雯、刘明伟、钱卫刚、朱大东、刘添养、
吕良益、周明强 ,合计认购份额约为1,77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行动人关系。具体认缴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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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万份) 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陈培荣 董事 525.00 2.87%
赵仕江 董事 85.00 0.46%
张丽雯 董事、财务负责人 575.00 3.14%
刘明伟 董事、副总经理 75.00 0.41%
钱卫刚 职工监事 70.00 0.38%
朱大东 监事 70.00 0.38%
刘添养 监事 220.00 1.20%
吕良益 董事会秘书 75.00 0.41%
周明强 总工程师 75.00 0.4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09)人
其他人员(275)人 3,400 18.58%
合计(493)人 18,300.00 100%
注: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
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
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
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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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3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包括持有人向公司股东借款);
(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借款(含大股东)、银行借款等。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员工持股计划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8,3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8,300万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
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来源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
划指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石英股份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三、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1,424,790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
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39%,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于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测算,是以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规模上限18,300万元为基础,并以标的股票2023年01月30日收盘价128.44元/
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的假设前提下计算得出。最终标的股
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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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票之日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否卖出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
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案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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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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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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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
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
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
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
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可
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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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可以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
(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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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分配;
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利及本金分配
给持有人。
资格,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不含奖励基金部分)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
原则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尚未兑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
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3)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4)持有人单方面提出离职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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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7)持有人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8)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
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9)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及劳动人事纪律处分情形(降职、降级以上)的;
(10)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持有人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4)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权益分配
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持有
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由公司收回的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不享有;
且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该部分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批次的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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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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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经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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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吕良益、周明强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参加对象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
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
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持有人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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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
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
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
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
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