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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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3-004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按照
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2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现对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
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
益总计为 1,090.24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4,563,880 股的 1.59%。其中,授予 322.78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向 4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7.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2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7.46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
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
发表了相关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
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
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1 月 14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
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除前述情形外,参加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其余激励对象未发生如
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核指标,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0,2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1,9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3,2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针对参与本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2)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久爱致和合并报表数据;(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
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经审计,2021 年度,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 11,073.00
万元,故 2021 年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因此,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适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业绩考核指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档和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
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参加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其他 12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
不能解除限售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
有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
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合计需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授予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
  其中,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因成为公司监事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与已披露的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均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数量为 48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7%。具体如下:
                       获授的预留
                                  第一期可解除 第一期可解除限
                       部分限制性
     姓名       职务                  限售限制性股 售限制性股票占
                       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总股本比例
                        (万股)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12 人)     120.00      48.00   0.07%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的法律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
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本次 1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12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480,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律师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已成就;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
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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