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隆扬电子(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39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70,875,000 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594,687,500.00 元,扣除发
行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 122,907,394.3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容诚验字[2022]230Z0287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案审批情况
富扬电子电磁屏蔽及其他
相关材料生产项目
电磁屏蔽及相关材料扩产
项目
合 计 372,818,600.00 372,318,600.00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372,818,6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
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超出部分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超募资金进行使用。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
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1,779,395.19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富扬电子电磁屏蔽及其他相
关材料生产项目
电磁屏蔽及相关材料扩产项
目
合 计 372,318,600.00 21,779,395.19 21,779,395.19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2,907,394.35 元(不含增值税),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443,396.24 元(不含
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443,396.24 元
(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合 计 1,443,396.24
综上,公司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23,222,791.43 元。上述金额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3087
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
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
序,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
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
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
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进行了预先投入和支付。根据
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拟申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23,222,791.43 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
证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且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徐振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