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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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证券代码:603688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二〇二三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
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太平洋
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
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发表意见。
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
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
等情况。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范围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职
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对象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等人员。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分配比例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
数上限为18,3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
确定。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493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9人,分别为陈培荣、赵仕江、张丽雯、刘明伟、钱卫刚、朱大东、刘添养、
吕良益、周明强 ,合计认购份额约为1,77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行动人关系。具体认缴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万份) 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陈培荣    董事                   525.00       2.87%
 赵仕江    董事                       85.00    0.46%
 张丽雯    董事、财务负责人             575.00       3.14%
 刘明伟    董事、副总经理                  75.00    0.41%
 钱卫刚    职工监事                     70.00    0.38%
 朱大东    监事                       70.00    0.38%
 刘添养    监事                   220.00       1.20%
 吕良益    董事会秘书                    75.00    0.41%
 周明强    总工程师                     75.00    0.4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09)人
    其他人员(275)人                   3,400    18.58%
       合计(493)人          18,300.00        100%
  注: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
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
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
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8,3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人合法自筹资金(包括持有人向公司股东借款);
  (2)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合法主体,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借款(含大股东)、银行借款等。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员工持股计划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8,3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8,300万份,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持
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
划指令,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石英股份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第八条 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约为1,424,790万股,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39%,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于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测算,是以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规模上限18,300万元为基础,并以标的股票2023年01月30日收盘价128.44元/
股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全部股票平均买入价格的假设前提下计算得出。最终标的股
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
影响。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票之日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否卖出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
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案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股票的购买。
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
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
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
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
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
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
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持有人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年度
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4)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
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员工持股计
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或授权管理委员会决
策;
 (4)审议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
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
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
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50%)
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7)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
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
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
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代表全体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7)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
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
的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50%以上(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可以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
(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分配;
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利及本金分配
给持有人。
资格,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不含奖励基金部分)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
原则收回持有人持有的尚未兑现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
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3)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4)持有人单方面提出离职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7)持有人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8)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
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9)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及劳动人事纪律处分情形(降职、降级以上)的;
  (10)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持有人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4)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权益分配
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持有
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由公司收回的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不享有;
且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该部分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批次的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
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
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
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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