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泰黄金
股票代码:0009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沈国军
住所/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银泰黄金 指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沈国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
合计持有的公司 581,181,068 股股份(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3%)转让给山东黄
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泰 指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黄金 指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3380Q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5 年 6 月 18 日
营业期限:1985 年 6 月 18 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单元
经营范围:资产托管、重组与经营;农、林、牧、渔业的投资开发与经营;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与经营;卫生用品、劳保用品的研制、销售;商业百货零
售业的投资与经营。
芷蔚持股 7.5%。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区的居留权
沈国军 男 董事长 中国香港 是
韩学高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否
沈军燕 女 董事 中国 否
(二)沈国军
姓名:沈国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件号:KJ079****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整体规划,同时也为契
合上市公司深层次发展需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公司更好地发挥内部协同效应,优化资产配置,进一步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
公司 401,060,9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4%)、沈国军将其持有公司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尚需国资审批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核。《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
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6.4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沈国军均不再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基础上,就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后续交割、违约责任等事项在《补
充协议》中达成进一步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受让方: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转让方 1: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 2:沈国军
(在补充协议中,转让方 2 与转让方 1 合称“转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
可合称为“各方”,或单独称为“一方”。)
(1)在原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各方经进一步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每
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约为人民币 21.96 元/股。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
量的乘积(“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276,000 万元(大写:壹佰贰拾柒亿
陆仟万元),其中应支付给转让方 1 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80,541.023 万
元(大写:捌拾捌亿零伍佰肆拾壹万零贰佰叁拾元),应支付给转让方 2 的股份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95,458.977 万元(大写:叁拾玖亿伍仟肆佰伍拾捌万零玖
仟柒佰柒拾元)。各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与每股转让价格之间计算的差额为
四舍五入所致,各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金额进行支付。
(3)各方一致确认,就因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和实施交易文件所拟议的
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向各方分别计征的各项税金,由各
方各自承担(如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缴纳。
(1)受让方应在本次转让经受让方相关有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批通过且签订补充协议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款项(付至股份转让价款
的 30%,即包括诚意金在内合计支付至 382,800 万元(大写:叁拾捌亿贰仟捌
佰万元人民币)支付至双方监管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上述第一期款项应专项用于
清偿标的股份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以及清偿转让方 1 在广发证券办理融资融券业
务而对广发证券所形成的融资债务。其中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定金(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86 条规定的定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的定金规则)。
(2)在原协议、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转让方完成将标的股份全部质押
给受让方并在中证登记公司办理完成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支付第二期款项(股份转让价款的 20%)255,200 万元(大写:贰拾伍亿
伍仟贰佰万元人民币),合计支付至股份转让价款的 50%,该等第二期款项直接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受让方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第三
期款项 510,400 万元(大写:伍拾壹亿零肆佰万元人民币),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4)转让方按照原协议第 3.03 款的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交易
文件项下所称“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或“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或类
似表述均指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的前提下,由受让方
提名/推荐且当选的董事不少于 5 人,由受让方提名/推荐且当选的监事不少于
受让方将第四期款项 107,600 万元(大写:拾亿柒仟陆佰万元人民币)支付至
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转让方按照原协议第 3.03 款的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改组满 6 个
月或目标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告(以孰早为准)后五(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将剩余 2 亿元(大写:贰亿元)人民币尾款(即合计支付至股份转让价
款的 100%)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转让方应于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全部条款生效且下述条件均被证明得以
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
就本次转让向交易所报请审批、核准,受让方应及时配合转让方提交相关申请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就转让方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质押的标的股份
出具同意转让过户的文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i).标的股份均已解除质押,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转让方根据原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质押的股份除外);
(ii).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就本次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出具关于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决定或同意文件;
(iii).受让方已按照补充协议第 2.01 款(b)项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
(iv).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已经齐备。
(2)转让方应按照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在取得交易所合
规确认意见书之次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若遇到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的禁
止大股东转让股份的窗口期或不可抗力或受让方不予以配合的情况下,则时间顺
延),促成中证登记公司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受让
方应及时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中证登记公司将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于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为过户登记,具体日期为过户登记日(“过户登记日”)。
自过户登记日起,受让方取得并享有标的股份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方不再享有
标的股份的任何股东权利。
(1)各方一致确认,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原协议第 3.03 款约
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改组完成后五(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负责将目标公
司集团成员重要执照(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印章、产权证书(包
括不动产权证书、矿业权证书等)、银行账户及密码、U 盾等公司材料交接给受
让方指定的人员。
(2)各方一致确认,原协议第 3.03 款约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改组完成后
十五(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将目标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资料及
票据、合同原件、公司档案等公司材料交接给受让方指定的人员。
(1)补充协议于签署日经转让方 1、受让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转让方 2 签字后成立。
(2)各方一致同意,除本款(c)项约定的条款外,补充协议其他条款经各方
签署且于原协议第 7.01 款(b)项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与原协议一并生效。
(3)补充协议第一条、第 2.01 款(a)项、第四条、第 5.01 款、第七条自
补充协议签署后生效。
(4)以下情形发生时,各方均可通知对方后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各方
互不负违约责任,转让方应配合在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监管账户的共同监管
状态,并应在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
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包括:
(i).若因原协议第 7.01 款(b)项约定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未审批通过及/或
受让方相关有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本次转让;
(ii).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予批准
或予以禁止或附条件通过情况下所附条件将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除原协议第 7.02 款、补充协议第 5.01 款(d)项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外,
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享有终止权的一方可终止(为避免疑义,交易文件项
下的终止与解除同义)原协议及补充协议:
(1)若受让方迟延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
转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受让方即生效;
(2)若转让方因自身原因迟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超过十五(15)个工
作日的,受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3)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原协议第 3.03 款及补充协议第 2.03 款约定的过
户登记后的承诺事项超过九十(90)日的,受让方有权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
该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4)若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四条第 5 项所作之声明和保证,在交易文件签
署后,将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质押、被冻结、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包
括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实施表决权委托等严重影响交易文件履行的违约行为(原
协议第 6.04 款另有约定且允许转让方实施该等行为的除外)的,受让方有权终
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该等终止通知,送达转让方即生效。
(1)在转让方守约的情况下,若受让方延迟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义务的,视为受让方违约,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迟延支付
的当期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至
补充协议第 5.02 款(a)项中约定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满的,转让方有权根
据补充协议第 5.02 款(a)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再向受让方返还定
金。转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
达受让方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
定金和违约金);受让方在收到转让方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十(10)个工作日
内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手续(视届时标的股份实际的登记情况而定;
若涉及受让方需将标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则各方按照本 6.01 款(c)项有关标
的股份返还的约定执行)。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受让方
仍需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日之前(含终止日)的违约金。
(2)若转让方因自身的原因未能根据补充协议第 2.02 款约定在补充协议
第 2.02 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方违约,每迟延一
(1)个自然日,应当以受让方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包括为解决标的股份
质押及解除融资融券业务而直接支付至质权人及融资融券债权人账户的部分 )
的转让价款的合计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迟延至补充
协议第 5.02 款(b)项中约定的十五(15)个工作日期满的,受让方有权根据补
充协议第 5.02 款(b)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转让方在解除
通知送达转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
的,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
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并应在《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配合受让方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措施。受让方收到
转让方返还的全部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包括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全
部退回受让方)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有权收取的全
部款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解质押手续。受让方通
知转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转让方仍需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
日之前(含终止日)的违约金。
(3)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原协议第 3.03 款及补充协议第 2.03 款约定的过
户登记后的承诺事项的,视为转让方违约,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第
四期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迟延至补
充协议第 5.02 款(c)项中约定的九十(90)日期满的,受让方有权根据补充协
议第 5.02 款(c)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转让方在解除通知
送达转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
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其已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受让方收到转让方返还的全部已支付的股份
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有权收
取的全部款项且各方就受让方向转让方返还标的股份的审批手续(包括交易所就
返还标的股份涉及的协议转让事项完成合规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如需))办
理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返还并过户至转让
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因转让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受让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配
合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返还并过户至转让方名下的,受让方配合完成办理标的股份
返还及过户登记至转让方名下手续的期限相应顺延。受让方通知转让方解除原协
议及补充协议的,转让方仍需按照前述约定按日承担协议终止日之前(含终止日)
的违约金。
(4)若转让方存在补充协议第 5.02 款(d)项中的违约行为的,受让方有权
根据补充协议第 5.02 款(d)项约定解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转让方
在解除通知送达转让方后九十(9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解除原协议及补
充协议的,各方应恢复原状,转让方应在解除通知送达后九十(90)日内向受让
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受让方收到转让方返还的全部已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及双倍定金、违约金等根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
约定有权收取的全部款项后五(5)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解质
押手续(若涉及)。
(5)若转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5.01 款(d)项、第 6.01 款(b)、(c)、
(d)项约定的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及双倍定金等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
应当以未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双倍定金的金额按照 0.02%/自然日向受让方支
付违约金。
(6)若受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6.01 款(a)、(b)、(c)、(d)项约定的
协议终止情况下解除质押或标的股份返还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
当以待解除质押或待返还标的股份的价值(按照补充协议项下每股转让价格*待
解除质押或待返还标的股份的数量计算)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
金。
(7)若转让方迟延履行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解
除资金监管义务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资金监管账户中尚未解除
监管的资金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8)若受让方迟延履行各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约定的满足特定条件下的受
让方将共同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支付给转让方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
应当以当期应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支付的资金金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转让方支
付违约金。
(9)若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四条、第六条或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约定,
适用原协议第 8.01 款及补充协议第 6.01 款(d)项(若涉及)的赔偿责任,受
让方有权从任何一期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10)转让方违反原协议第 6.04 款及补充协议第四条“不招揽或谈判”条
款导致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终止的,应在三十(30)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及受让方已
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扣除定金),逾期应按照受让方已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的资金金额(包括为解决标的股份质押及解除融资融券业务而直接支付至质权人
及融资融券债权人账户的部分)自资金支付之日起至受让方实际返还款项之日
(11)若转让方迟延履行补充协议第 2.01 款(a)项约定的将标的股份质押
给受让方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每迟延一(1)个自然日,应当以第一期款项的金
额按照 0.03%/自然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12)对于转让方向受让方承担的交易文件项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价款
返还、双倍定金返还、违约金支付等违约责任,受让方有权根据各方另行签署的
附件三中的股份质押协议的相关约定在转让方违约时行使质权,以担保受让方该
等债权的实现。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51%。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质押股数(股) 冻结股数(股)
中国银泰 401,060,950 14.44% 190,044,000 0
沈国军 180,120,118 6.49% 73,939,900 0
合计 581,181,068 20.93% 263,983,900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山
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山东省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的情况说明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银泰黄金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银泰黄金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银泰黄金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银泰黄金股票的
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
大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
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联系人:李铮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5103
电话:010-85171856
传真:010-65668256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国军
签署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国军
签署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上市公司所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称 在地 西乌珠穆沁旗
股票简称 银泰黄金 股票代码 00097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
信 息 披 露 义 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
街 2 号院 3 号楼 47 层 4701
务人名称 沈国军 务人注册地
单元
增加 □
拥有权益的 有无一致行
减少 ? 有 □
股份数量变 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无 ?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披 露 前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 581,181,068 股
占上市公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持股比例: 20.93%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股票种类:
露义务人拥
有 权 益 的 股 持股数量: 0
份数量及比
例 持股比例: 0%
在上市公司
时间: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方式: 协议转让
的时间及方
式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 是 □ 否 ?
月内继续增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是 □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是 □ 否 ?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是 □ 否 ?
实际控制人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是 ? 否 □
动是否需取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国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沈国军
签署日期:2023 年 1 月 19 日